黄河新闻网法制频道讯(记者张帆)“哥,想过过瘾,没钱啊!”毒瘾发作的张某告诉武某。“没关系,哥有钱,哥也想过瘾,帮我去买分你点。”武某不假思索回答道。
近日,陵川县法院当庭宣判一起贩卖毒品犯罪案件,被告人张某为吸毒者购买毒品从中截留、获取部分吸食牟利被判处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出于吸食毒品的目的,自2016年底至2017年8月,向吸毒者武某某、娄某某收取毒资后,先后6次从赵某某(已判决)处为武某某、娄某某代购毒品甲卡西酮6.5克,从中截取自留部分毒品用于自己吸食。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收取吸毒者武某某、娄某某毒资代购毒品从中截留、获取部分吸食牟利的行为构成了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某多次代购毒品吸食牟利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基于其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0元。当庭宣判后,被告人张某表示服判。
法律贴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就毒品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相关规定,行为人为他人代购毒品,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应视为从中牟利,属于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的行为,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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