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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进一步加强改进公证服务价格管理
黄河新闻网法制频道    2021-11-23 15:55:37     责任编辑:卢晓丹

黄河新闻网法制频道讯(记者张帆)“今后,我省80岁以上老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遗嘱公证服务费用。办理不超过5000元的小额继承公证,免收公证服务费用……”近日,记者从省司法厅获悉,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公证服务的可及性、便利性,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公证费用负担,促进公证行业高质量发展,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司法厅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公证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2021年12月15日起执行。  

《通知》指出,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以及具有区域垄断性、竞争不充分的项目,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根据国家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项目清单,结合我省实际,适当调整公证服务项目,形成我省政府管理价格的公证服务项目目录清单。政府管理价格的公证服务项目,实行最高上限价格管理,公证机构在不超过规定的最高上限价格范围内根据服务成本合理确定具体价格水平。深化价格市场化改革,结合公证行业市场化改革进程,放开保全证据类和部分现场监督类公证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通知》优化了计价方式,对涉及居民房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公证事项的计价方式,由单一按标的金额比例计价方式改为按房产面积和标的金额比例两种计价方式,由申请人从低选择。按房产受益建筑面积计价的,公证服务上限价格为,太原市每平方米45元,其他设区市每平方米35元。按标的金额比例计价的,第一档最高费率由1%降为0.5%,后续档费率要阶梯递减。单套居民房产办理继承、赠与、接受遗赠公证服务价格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8000元。  

《通知》明确了适当降低价格水平。证明商事合同(协议)、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等公证服务价格第一档最高费率,由0.25%降为0.2%。对事实上由金融机构等申请的,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事项,按照“谁申请,谁付费”要求,公证服务费用由金融机构负担,不得增加借款人负担;证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协议上限价格,由每件400元降为300元。证明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协议上限价格,按照证明商事合同(协议)价格标准减半收取;证明遗嘱上限价格,由每件1000元降为600元。涉及自然人的证明文件文书类和涉外类公证服务上限价格,由每件200元降为150元。  

《通知》还完善减免政策,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服务费用。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减免公证服务费用。对于与领取抚恤金、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40%。对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办理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相关业务的,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50%。对80岁以上老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遗嘱公证服务费用。办理不超过5000元的小额继承公证,免收公证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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