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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道授业”用错地 教人偷盗法不容
黄河新闻网法制频道    2022-05-24 10:38:06     责任编辑:卢晓丹

黄河新闻网法制频道讯(记者李维)郭某减刑释放后,不思悔改,凭借自己会开锁的技能,教授他人实施开锁盗窃。永济市检察院在查办案件时,发现了郭某为了逃避罪责而教授他人方法实施盗窃的手段,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近日,检察官通过自行补充侦查完善了证据,最终郭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08年,被告人郭某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2018年减刑释放后,2020年又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21年2月刑满释放。出狱后,郭某先后到浙江、山东打工,但均因好逸恶劳,不愿吃苦受累而未能坚持。2021年12月初,郭某回到家中无所事事,因自己具有技术开锁的技能,准备重操旧业,但又害怕被抓再次判刑,就想到将开锁技术传授给他人,由他人直接实施盗窃,自己负责开车,一旦被发现能够及时脱身。后郭某联系自己服刑时结识的狱友娄某,向其传授开锁技术,并提供开锁工具、材料等,还让娄某在自家防盗门上多次“演练”。娄某掌握开锁“技术”后,郭某开车拉上娄某及另一狱友梁某,到夏县、盐湖、永济多次踩点,并在永济一处小区实施盗窃。12月中旬,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22年4月,公安机关以盗窃罪将郭某移送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审查后,敏锐发现郭某还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公安机关可能存在遗漏起诉罪行的情况。根据案件实际,检察官决定自行补充侦查,再次讯问郭某,郭某避重就轻,辩解自己不会开锁,只是让娄某用多把钥匙试着开锁。承办检察官结合娄某的供述,向郭某释法说理。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郭某向检察官供述了向他人传授开锁技术的详细过程,并对全部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日前,永济市检察院对被告人郭某以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进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郭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该案是永济市人民检察院多年来办理的首起传授犯罪方法罪案件。

检察官提示: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用语言、文字、动作、图像或其他方法,故意向他人传授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和技能的行为。行为人明知这种传授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进行传授的,就构成犯罪,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刑法将这种行为界定为犯罪,是因为任何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都是扩散犯罪方法、传授犯罪技巧,进而直接造成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险性,因而应受到刑罚处罚。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传授犯罪方法罪】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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