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新闻网法制频道讯(记者李维)近日,大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原告樊某称其误将6万元以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跨行汇至被告贺某个人银行账户,要求被告予以返还。但因缺乏相关证据,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诉称,原、被告曾有转账业务往来。2021年7月,原告因偿还他人借款时不慎将6万元转入被告账户,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被告虽承认收到钱款的事实,但因被告的上述银行卡账户在误汇之前已被公安机关冻结,无法将转入的6万元钱款取出。
法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的相关银行转账单据及被告的陈述,仅能证明发生汇款的事实,不能证明“误汇”的事实。
原告提供的电话录音,称朋友向其借款,而发生后续的汇款。但其庭审中陈述为其向朋友还款而发生的后续汇款,前后表述矛盾。
经法庭电话询问原告主张的本来汇款人,其无法准确说明原告当时借款的时间、用途,且称该款原告后续进行了部分偿还,而原告又称该款全部未偿还,且原告提供的交通银行个人客户交易清单,显示原告在其主张的误汇后仅隔1小时又向本来的汇款人手机跨行转账10万元,与常理不符。
被告在电话录音及庭审均辩称其银行卡因公司从事违规事项,被公安机关冻结,现有证据也无法排除原告与该公司是否存在经济往来的可能,故在该银行卡现已因涉案被冻结且原告主张的误汇事实无法确信的情况下,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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