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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源法院携手妇联发出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
黄河新闻网法制频道    2023-06-16 16:28:23     责任编辑:李荣

黄河新闻网法制频道讯 针对家庭关系不和谐而忽视对子女关心教育引发的案件,沁源县人民法院在办案中不断延伸司法职能,与县妇联深度协作,于6月14日发布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为案件当事人其提供专业、精准指导,积极打造“家庭、社会、司法”协同保护“同心圆”。

案件审理

近日,沁源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县妇联调解平台推送的未成年人侵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时,速裁团队法官发现被告人田某因长期未受到监护人的合理引导,在处理人际关系时存在“拳头定输赢”“只有拳头硬才有话语权”的错误观念。

为帮助田某的监护人转变不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保障田某的心理和情感需求,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案结事了,沁源县人民法院与县妇联积极对接、因案施策,在调解结案的同时向田某的监护人发出了《家庭教育指导令》。

在送达《指导令》的现场,法官结合多个现实生活实例,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田某监督人分析了家庭教育的重要性,指导其一定要按正确的方式方法进行家庭教育,并告知其在田某成长过程中,如需要心理干预,可申请法院、妇联聘请的专业心理咨询师进行辅助性的心理疏导、心理咨询。 

法官说法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对于一个孩子的成长至关重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感情不和、工作繁忙等行为不能成为拒绝抚养、拒绝教育的理由。

通过向义务履行人发送《家庭教育指导令》,引入妇联、家庭教育指导师等专业力量,引导义务履行人依法切实履行法定职责,有利于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形成注重家庭、家教、家风的良好社会风尚。沁源法院将积极延伸审判职能,以更大的力度、更实的举措,优化家庭教育指导的方式,敦促家庭抚养和教育失当的监护人切实担负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筑起坚实的“法治港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王彦、孙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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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任建荣律师 联系电话:13403699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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