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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州县检察院:关口前移化矛盾 双向奔赴求和解
黄河新闻网法治频道    2023-12-15 11:10:12     责任编辑:李荣

黄河新闻网法治频道讯 近日,泽州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由工友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时,采取自行补充侦查、羁押必要性审查、多方介入、释法说理等方式跨省促成双方和解。通过案件办理修复已经受损的社会关系,减少社会对立面,实现了司法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在审查逮捕环节,本案事实脉络清晰,证据基本固定,耿某的行为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其手持菜刀这样的利器攻击他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同时,根据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据显示耿某案发后仅对冯某的住院费用进行了部分垫付,未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也未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如果就案办案,那么耿某确实符合逮捕条件,应当依法对其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但经过进一步审查发现,耿某到案后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在提讯过程中其也强烈表达愿意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主动将家属的联系方式告知承办检察官。

经全面审查案卷以及向公安机关、被害人、被告人深入了解,二人因为是外地务工的河北老乡,日常关系比较亲密,案发当天因劝酒发生争执,进而引发刑事案件。因双方具备达成和解的感情基础,承办检察官下定决心与时间赛跑,将关口前移,在审查逮捕环节就尝试将矛盾化解工作落实到位。经过多轮的背对背调解,被害人及被告人家属心中都有一些抵触情绪,双方就赔偿数额争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检察官经过不懈努力,终于在受理本案的第六天,被告人家属和被害人以及被害人家属分别从河北省不同的城市双向奔赴山西晋城达成赔偿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被害人也对耿某出具了谅解书。

在检察官联席会议上,该院采用量化评估的方式对耿某是否需要继续采取羁押强制措施进行审查,围绕犯罪性质、罪后表现、被告人自身情况三个维度,该院依法对耿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依法向公安机关制发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本案的成功办理也是该院对羁押必要性审查量化评估的首次探索和尝试。

在审查起诉环节,经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耿某手持利器随意攻击他人,不能简单地同一般意义上民间纠纷中互相推搡等行为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划等号。为充分践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全过程矛盾化解办案理念,检察官注重释法说理,引导其主动承担法律责任。该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对耿某判处缓刑的量刑建议,最终人民法院依法采纳了该院的量刑建议。这场由工友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中如何全过程化解矛盾的难题终于得到了最优解。(上官榆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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