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 加入收藏 星期

 您所在的位置: 信息提示>
以案说法 教你“避坑”
山西日报    2024-03-16 09:12:00     责任编辑:李荣

为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提升消费环境安全度、经营者诚信度和消费者满意度,3月15日,山西省市场监管局以案例的形式向消费者介绍利用格式条款、虚假宣传等方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为消费者放心消费提供参考和借鉴。

案例1:某健身中心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

【基本案情】当事人某健身中心与消费者签订的健身运动购卡协议中有以下内容:1.购买健身卡请详细阅读办卡须知,签订本协议即视为已明确相关规定并认可本协议,一经签订售出健身卡不予退款;2.本协议最终解释权归健身中心所有。

【案件处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2:某家居店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

【基本案情】当事人某家居店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130条,信息内容包括房号、姓名、电话、跟进情况、时间、导购等,收集信息后家居店导购以电话、微信等方式向消费者推销宣传其家居店的商品信息。

【案件处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属于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3:某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商业宣传

【基本案情】当事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为提升其运营店铺的好评度(信誉度),让其员工在平台上运营的多家店铺进行虚假交易,客服部工作人员以返还现金的方式诱导顾客对商品给出好评,以补偿现金的方式诱导给出差评的顾客消除差评。

【案件处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属于当事人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新闻热线:13103514151 公安601988  投稿邮箱:hhfzpd@163.com

法律顾问: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任建荣律师 联系电话:13403699451

本网站由黄河新闻网版权所有   晋ICP备06001850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晋B2-20060016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407189
广告经营许可注册:1401001304387   山西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证编号:14113025
国新网许可证编号:1412006001   晋公网安备140101020000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