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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修订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管理办法
山西晚报    2024-06-23 16:24:25     责任编辑:李荣

6月20日,记者从太原市生态环境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太原市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主体责任,提升政府精细化管理水平,该局对现行记分制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经过征求行业专家论证,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太原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验服务记分制管理制度(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明确:记分制管理对象是与太原市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一个记分周期为一个自然年的12个月,每个记分周期的记分总分值为12分。每项记分标准按照问题的严重程度分别为12分、6分、3分、2分。记分项目涉及违法的,不得因记分而免除法律处罚。按照单项最高分、单次检查不累加的原则记分。

在记分标准方面,《管理制度》也做出了明示,并提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存一次性记12分的立即暂停该机构的网络连接,1年内该机构不得再次申请网络连接,并依法予以处罚。记6分、3分、2分的,根据记分情况,首先按照记分值与暂停天数对应一致的基本原则立即暂停该机构的网络连接,整改期满且整改到位并提交整改报告,经现场复核合格的可恢复网络连接。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值达到12分的应及时自查整改,暂停该机构的网络连接,整改期不得少于1个月,整改期间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或结果。整改期满且整改到位并提交整改报告,经现场复核,合格的可恢复网络连接,不合格的继续断网整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的,在下一个记分周期开始之日,原记分清零。生态环境部门对记3分以上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加强监管频次。(记者 武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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