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新闻网法治频道讯 近日,临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900元,赔偿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9000元。本案系临县人民检察院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机关公诉意见被全部采纳。
2017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在生产销售粉条时,多次超标准添加明矾,先后四次被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要求予以整改,王某某置若罔闻,最终被临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临县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后,主动延伸监督触角,充分发挥综合履职职能,通过内部移送线索与公益诉讼部门联合办案,针对王某某的犯罪行为,提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法院支持。
本案首次提出了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并得到法院支持,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提起诉讼,既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又有效保护了社会公共利益。本案的办理,对规范本地市场、保护食品安全具有重要警示和示范意义。对不遵守国家法律、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分子具有很强的警示作用,起到了从源头上遏制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效果。(吕唤平、高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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