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新闻网法治频道讯 2024年10月12日16时许,壶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城中队民警在G207黄山路段开展违法行为查处,在对一辆黑色小车进行检查时,驾驶员言辞闪烁,眼神飘忽不定,身上有浓烈的酒气,随即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7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民警进一步核查,发现驾驶员盖某驾驶证已被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吊销,曾分别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11月10日、2023年6月8日因三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处罚过,这竟是其第四次酒驾被查,如此对自己不负责任漠视他人生命安全的行为,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民警对盖某此次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合并作出罚款4000元和行政拘留20日的处罚。(马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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