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告诫函,提醒全市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物业服务单位,要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运营收费行为。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全市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物业服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及《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加强价格收费自律,切实规范价格收费行为。各经营单位要按照明码标价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各单位应当强化政策落实,承担社会责任,积极推动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和服务收费价费分离工作,按照市发展改革委规定的时间节点,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费单独计量,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分别标示、分别计价。2025年1月1日后,没有按照电费、服务费分开计价标价的,将按照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进行处罚。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充电设施经营单位要充分考虑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确定充电服务费价格,增强社会责任感,营造良好有序的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市场环境,切实推动降低群众充电负担。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强调,不得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相互串通,操纵电动自行车充电市场服务价格;不得存在排除、限制竞争的价格垄断行为。各经营单位要积极开展自查整改,严格依法规范价格收费行为,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自觉接受社会舆论及广大消费者的监督。(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