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关乎经济困难群众和特殊案件当事人的权益保障,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民生工程。新修订的《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经二次“大修”的条例主要修改内容有哪些?又有何亮点?11月29日,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对条例进行解读。
拓宽范围
新修订的条例将“请求支付劳务报酬或者因提供劳务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产品质量、农业生产资料损害赔偿;因婚姻家庭纠纷主张民事权益;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土地权属纠纷、林权纠纷、宅基地纠纷主张民事权益保护”等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针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三类特定群体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事项范围限制。针对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主张相关权益和进城务工人员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
《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于2003年出台,是全国较早的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于2015年做过一次修改。此次新修订的条例共七章四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的基础上,对部门职责、机构人员、事项范围、值班律师、信息核查、实施程序等内容进一步细化补充。
细化程序
在规范法律援助服务程序方面,增加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内容,明确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还应当提供“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量刑建议、诉讼程序适用等事项提出意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的法律帮助,规定办案机关和监管场所告知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提供便利的义务。对于未成年受援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鼓励和支持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凝聚法律援助工作合力。同时,通过建立健全法律援助质量标准和评估体系、第三方评估机构质量考核、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等多种方式,加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
便民利民
条例规定,除现场递交法律援助申请,申请人还可以采用邮寄申请、网络申请等方式提交申请。为持续推进减证便民服务,完善经济困难告知承诺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如实说明经济状况,法律援助机构通过信息共享查询、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查,或者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无需提供相关证件或材料。对“一户多残、重度残疾的残疾人;因经济困难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之日起一年内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人员”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加强信用监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法律援助申请人诚信档案和失信记录,及时记录、归集相关失信信息,并共享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者 辛欣)